关于《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0

一、《清单》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市在全省首创推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清单》是落实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清单》正是我局落实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清单》是防控疫情,助企复工复产的具体措施。前期我局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提出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清单》正是我局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清单》法律依据充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为一般行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前提,法律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21项,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种类、适用条件和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进行了解释规范。

2、明确在监管执法中,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要综合运用下达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3、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清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分别是什么?

本通知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