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大咖谈 | 提升危化品领域防灾减灾能力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0-05-22

我国是全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但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危化品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升危化品领域的防灾减灾能力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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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刻不容缓

❖ 刻不容缓,源自严峻复杂的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我国化工产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但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不高、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多,在危化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形成了系统性安全风险。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在危化品生产、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0起,死亡344人。

❖ 刻不容缓,源自源自危化品固有的危险属性。

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难点在于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易分解等危险属性;在于工艺过程具有反应放热、高温高压、低温深冷、易泄漏等危险特性;在于工艺过程设备复杂、流程长、风险点多,化工操作和危险作业动态风险大,易发着火、爆炸、中毒、窒息、灼烫等事故;在于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固有风险大,易引发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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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规章制度指引方向

近来,国家、地方、企业在不同层面针对化工安全生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标准、制度,这为提升行业的防灾减灾能力提供了指引和方向。

譬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园区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企业导则》),目的都是加强园区和化工企业的风险排查和隐患管理,破解危化品安全生产难点问题,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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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面工作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提升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做好以下六点工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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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补上化工园区安全短板。


重大事故“一失万无”,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化工园区安全绩效的高低取决于如何管理短板企业。地方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依据《园区导则》对园区进行评估,加大隐患督办整改和风险管控的力度;要组织园区企业集中专业力量精准施策,加强对短板企业的帮扶,尽快补齐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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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培树。



《意见》明确对创建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正向激励,这将极大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不进则退,重在持续改进。一方面要把控质量,特别是对作为安全生产许可门槛的三级标准化企业,要加强标准化体系运行的质量把控;另一方面要选树标杆,国家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一级和二级标准化标杆企业进行严格把关,并确定石油、石化、煤化工、精细化工等不同领域的标杆,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建成的一二级标准化企业越多,基数越大,全国化工行业安全基础就会越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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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隐患管控,固本强安。



首先要强化过程安全HAZOP、LOPA、SIS系统风险分析质量管控和结果应用,加强对分析过程与结果的可信度的把控;其次要推动员工对特殊作业和工艺流程风险点JSA、JHA等工具的使用,提升全员风险辨识能力;再其次要加强事故事件预警管理;最后要加强隐患对风险的影响分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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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岗位培训,提升员工履责能力。



化工安全的关键在人,因为不懂就不会,不会就不能,不能就难以正确预防、避险、应急处置各类事故。面对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履责能力不足等问题,要面向岗位强化应知应会培训,做到有的放矢。岗位“五懂五会五能”“岗位手指口述一口清”等做法值得广泛推广。此外,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18种特种工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行业相应培训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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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应急首尾兼顾。



“事发初起、先发治灾”道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在事发之初。譬如,化工生产超压、泄漏的第一处置就是切断物料,避免事故扩大。对此,企业要不断提升工艺SIS系统的完整性,并使其处于正确的备用状态,这是化工安全生产防大抓小的根本;不断强化岗位人员辨识超压、泄漏风险的能力,使其能够做到临危不乱,第一时间处置险情,这是应急避险的关键所在;确保岗位应急处置设施、器具、器材完备好用,这是做好应急处置的基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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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失信惩戒,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难以一蹴而就,需要方方面面久久为功、共同努力。应急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就是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对社会、对企业、对员工讲诚信。对失信的企业,应当进行计分考核,可以借鉴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做法,将失分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


此外,企业认知水平的提升对诚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某企业控制室外墙上写着:领导不重视早晚会出事,员工不重视马上就出事。这道出了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上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企业负责人绝不能成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职责的旁观者。


本文发表于2020年5月16日《中国应急管理报》,作者为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副总工程师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