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安全员被罚,凭啥?请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0-09-11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通报了本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市安委会关于2020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其中深圳市远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系列违法行为案引发热议。


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远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利金城工业园2号厂房负1楼所设员工集体宿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锁闭、封堵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负1 楼长50米、宽19米,原设置出口3处,现场东面1处安全出口被砖墙封堵,南面中间1处安全出口锁闭,仅存西面1处安全出口畅通);

3.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员工集体宿舍内公共走廊未设置消防栓、水枪、水带,未配备防毒面具、消防斧、呼吸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执行经理王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安全员邹某某处以0.2万元罚款。


对此,网友对安全员邹某某也被罚款0.2万元感到不解,到底安全员是否该被罚款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安全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